孙芳律师亲办案例
在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诉讼案中通过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使对方撤诉
来源:孙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9
浏览量:501

2016年2月24日,原告李某,男,向其户口所在地(原告老家)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打电话通知被告马某某2016年6月9日开庭。被告马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问我开庭要准备什么材料。

我了解到:被告马某某的户口结婚后迁到了原告老家,在起诉时因为与原告李某闹矛盾离家已经1年多,在离开家1年多的时间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根据被告马某某的情况我建议她提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马某某当时情绪很不好,思路也很乱,我通过耐心解释告知她提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重要性。被告马某某听了我的建议后到其父母所在地居委会开了《经常居住地证明》,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李某得知被告马某某提了管辖权异议后非常生气,无奈撤诉。

新的: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往往会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前,被告因为与原告闹矛盾等原因离开已经1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住在另一地方经常居住,在这种时候如果被告被动应诉,往往会丧失自己的权利并产生不必要费用,这时就要考虑提管辖权异议申请,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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