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王某于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一直未联系,直至2015年3月份双方通过微信搜附近的人才又联系上。2015年6月份订婚,王某给孟某某彩礼六万八。王某要求孟某某写下《保证书》,如果孟某某违反《保证书》的约定返还王某彩礼和精神损害8万元。
2016年2月15日孟某某与王某举办了婚礼。2016年7月中旬孟某某怀孕,2016年8月31日在孟某某与王某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呼和浩特XX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终止妊娠。2016年8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9月,孟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到人民法院。
双方因是否返还金项链等首饰都不愿意让步,王某拿出《保证书》要求孟某某返还彩礼。我作为孟某某的代理人,通过孟某某提供的证据和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最后王某放弃返还金项链等首饰,自愿离婚。XX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本案中王某要求孟某某写的《保证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孟某某和王某的婚姻在很短的时间内走向破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不正确的处理金钱和家庭关系导致的。